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496拥国内排名前三的搜索引擎市场,同时有着MAU超4亿的360浏览器
该案准确把握了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对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从法律的视角和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待,予以妥善处理,严格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社会反响良好。
实际上,在这里最终如何取舍并不非常重要。在这个基础上,由中国主导国际经贸纠纷解决机构的改组或重建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条件。
在这个逻辑的延长线上,各国最容易达成的共识就是坚持自由贸易体制、维护现有的世界秩序以及规则体系。但是,现在的美国政府认为这一套机制已经变得成本大于收益了,所以试图按照美国优先的原则进行解构和重构。例如,从2018年1月开始美国采取大幅度提高关税的举措,2019年5月开始对华为等企业采取政治化封杀行动,显然违反了WTO法。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日本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季卫东在6月30日出席财新国际圆桌大阪场亚洲方略应对全球挑战时如此提议。另外,从2016年开始美国不断阻止WTO上诉机构按照任期届满的空缺职位重新遴选新的委员,如果局面没有改观,那么该机构将在2019年12月丧失功能。
中国的国际仲裁以及商事调解的办案规模一直很大,运作也很有成效。亚洲的共识以现行国际规则和司法外交为基础 2019年中日韩三国的经济规模预计将达到21万亿美元,超过美国的经济规模。但是这一制度由于在建立之时各种条件的限制,其本身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加上时代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在我国进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后,该制度已经严重不适应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了。
这一事实充分证明,在人民共和国,民告官制度可以有,应该有。2014年对行政诉讼法的大修,使我们共和国的民告官制度更加完善。其进入的首要条件是要确保他们财产权能得到中国法律保护:如果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对他们的财产实行没收、查封、扣押、拍卖等,对他们的企业违法科处罚款或违法征收税款,他们要有向法院起诉,获得法院公正裁判的权利,他们要求中国给他们提供民告官(外资、外商向法院起诉我国行政管理机关,也属民告官的范畴)的法律保障。来源:《新京报》2019年7月15日70年?中国策专栏。
为了营造吸引外资、外商投资的环境,推进我国经济对外开放,我国全国人大(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于1979年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针对执行难,新行诉法在原行诉法的基础上增设了3项特别严厉、特别管用和有效的措施:其一,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法院裁判的,对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罚款(原行诉法规定的是罚行政机关的款,新法改为罚负责人的款,从而力度大增)。
至此,我们共和国正式建立了民告官(行政诉讼)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不服,可以依该法上法庭状告政府和政府部门。否则,他们就不愿来华投资经营(无论是独资还是合资经营)。由于当时没有民告官制度,人民权益在受到政府侵权行为损害后就很难得到有效的救济。进入 姜明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民告官 公民权利 。
法院如果违法拒收起诉状和不予立案,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起诉,由上级法院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审理。在新时代,我们共和国公民的权利获得了更加切实更加有效的保障。为什么呢?因为长时期以来,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一直认为,人民共和国不需要有,也不应该有民告官制度: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不会侵犯人民的权益的,人民不可能,也不应该上法庭去告人民政府。我国立法机关陆续出台法律(如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1982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的《森林法》和《药品管理法》等),规定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收税、罚款、没收等侵权行为不服,同样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否则,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无法运作和推进。然而,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亦非天使,孰能完全不犯错误,完全不侵犯人民权益?事实上,在我们共和国过去没有建立民告官制度的40年历史中,虽然我们的人民政府和政府官员为人民做了很多很多好事,较好地维护和保障了人民的权益,但是我们的政府和政府官员也做过不少错事,侵犯过人民的权益。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开始出现个体经济、民营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计划经济逐步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转化。但是,我们允许外资进入,人家外资却不一定进入。
之后,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又制定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同样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解纷机制。姜明安,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没有办法,我大哥二哥(当时都只有10多岁)自己动手,盖起了几间土坯稻草房,由于房顶都是稻草,下雨天经常透风漏雨。新时代,民告官制度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完善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和该法所确立的民告官制度,对推进中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保障改革开放,促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功不可没。由此可见,我国民告官制度的萌芽、生长,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就我大舅的情况,即使按当时的法律和政策标准,也完全达不到坏分子的标准。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笔者曾参与该法试拟稿研究、草拟和论证的全过程)。新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形式迫切要求法律加强对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权以及相应自然人的人身权的保护。
改革开放,必须有民告官制度保障 我们共和国正式的民告官制度始于《行政诉讼法》施行的1990年,但民告官的法制实践却始于改革开放之初,是改革开放,催生了民告官这一法律救济制度。针对立案难,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诉法)将民告官制度的原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一步规定公民对公安机关给予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经申诉后亦可向法院起诉,从而将民告官从适用于行政机关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扩展到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在立案审查制下,当事人告官,往往在受理环节被法院以种种理由拒之门外,案件进入不了审理环节。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外资,法律不仅允许外资与中资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允许外资在华开办独资企业。其三,对拒不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这种措施虽不会经常适用,但其威慑力比罚款更甚)。针对审理难,新行诉法规定了行政案件可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制度: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以防止和避免被告和所在行政区域的有关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干预行政审判。从而我们共和国公民的权利有了更切实和更有效的保障。
从而在我们共和国立法史上第一次确立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解纷机制。如果当时有民告官制度,我大舅应该可以为自己洗刷冤屈,不至于受那么多身体和心灵的痛苦的。
没有改革开放,中国不可能有民告官制度和最终在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从法律上正式确立这一制度。而根据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告官,只要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即应当登记立案。
对于领导干部和有关公职人员干预行政审判的,人民法院要予以记录、公告和追究其纪律责任乃至法律责任。30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300多万件,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救济。
后两部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同税务机关、税收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可申请复议,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鉴于此,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已经运作了25年的《行政诉讼法》进行大修(笔者参与了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多次座谈会和论证会),着重解决民告官在实践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的三难问题。我们就在那样破陋的房屋里生活了数年。例如我大舅在三年自然灾害的困难时期,因吃不饱饭,饥饿难忍,在和社员们一起劳动时就对此讲了一些对现实不满的牢骚话。
于是,民告官不仅适用于外资和合资企业,也开始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二,将被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被告背负老赖的声名,压力山大)
进入 姜明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民告官 公民权利 。由此可见,我国民告官制度的萌芽、生长,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之后才在老乡们的帮助下盖上土砖瓦房。其三,对拒不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这种措施虽不会经常适用,但其威慑力比罚款更甚)。
发表评论